北京首次对郊区的失地农民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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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5日03:10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胡建礼 通讯员李永刚)今天,通州区政府出台《通州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对区内失去土地的16岁以上的农民实行养老保险制度。这在全市还是第一次。 据了解,该《办法》按照“政府补贴一部分、集体出资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的原则,对通州区失去土地的16岁以上的农民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办法》规定,凡年龄在
《办法》规定,被保险人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分为100元到500元五个档次。缴纳保险费用也因占地不同和投保人年龄不同而有所不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区财政补贴可达到每年人均200元左右,村集体负担不低于扣除财政补贴后剩余缴费额的80%,被保险人负担不高于20%。 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立冬副局长介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采取分期缴纳和一次性缴纳两种方式,村集体采取一次性缴纳方式,被保险人原则上采取一次性缴纳。个别人确有困难的,经过劳动部门批准,可采取逐年分期缴纳。但对于男满60周岁和女满5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只能一次性缴纳保险费。 《办法》指出,暂不具备参保条件的地区,村集体必须从每笔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偿费中提取一定的养老保险储备金,由乡镇政府设专户存储,待条件成熟时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城镇养老保险。 该《办法》将在通州部分乡镇先行试点,以后再逐步推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