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起草规定 外企不得在中国单独设计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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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5日03:35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潘澄清) 外国企业承担中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中国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企业合作设计。昨天,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起草的《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在网上(www.cein.gov.cn)征求意见。 据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设计处工作人员介绍,《意见稿》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
建设部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共16条,已经实施的中外合作设计项目,不适用本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于4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到scs@cein.gov.c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