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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23条具体措施 全面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5日07:34 黑龙江日报

  农民进城务工少了沟沟坎坎记者 张桂英

  农民工只要凭身份证和劳动力档案即可进城务工

  除哈尔滨外,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地登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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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就学收费标准与城市学生同等对待

  保留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报讯日前,我省出台《关于加快富余劳动力转移的若干实施意见》。《意见》从拓宽转移渠道、搞好对接服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创造良好的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及强化组织领导等六方面制定了23条具体措施,力求消除不合理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全面推进我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今年,全省要转移农村劳动力350万人,实现劳务收入100亿元;到2010年,全省要转移500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70%。

  《意见》要求,各地要把国内大中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作为劳务输出的主攻方向,每个县都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合作伙伴。各级政府要在用工量大的省市建立农民工服务站,派驻劳务大使,广泛收集和发布劳务信息,搞好供需对接,努力克服农民转移就业的盲目性。有计划地在省内建设一批有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大力开发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等国家的劳务市场。

  积极组织农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民,参与政府投资的退耕还林、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环境整治、县乡公路、电力和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我省城市基本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使用本省农民工。大力发展畜牧业、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设施农业、林果业、水产业和食用菌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使农村劳动力在充分就业中增加收入。

  从今年起,我省将实施城市扩张战略。规模较大、具备条件的县城和中心建制镇周围的村屯,农民可自愿以土地入股,成建制地转移到城镇务工和生活,扩大城镇规模。

  建立全省农村劳动力资源库和转移监测体系,完善农村劳动力档案,保证每个农村劳动力都有一份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供需对接、促进就业、维护权益、跟踪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作用。

  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工程,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转移意向的中青年农民为主,推行订单定向培训,由培训机构出“菜单”、用工单位出“订单”、政府部门来“买单”,做到培训一人、发证一人、就业一人、政府补助一人。同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岗前和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大力开展职业技术教育,使每一名农村中学毕业生都有一技之长。

  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积极放开户籍制度。今后农民工只要凭身份证和劳动力档案即可进城务工。除哈尔滨以外的大中城市,农民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居住地登记落户,小城镇将全部放开户籍管理。《意见》规定,用工单位要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教育部门要根据农民工持有的住所地居民委和派出所证明,就近为其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城市公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就学,在收费标准等方面与城市学生同等对待;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为农民工提供与城镇职工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

  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意见》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一是严禁对农民工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和摊派。取消除《暂住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以外的所有涉及农民外出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是用工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合同要明确农民工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三是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限期补发。实行建筑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其他行业也要积极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四是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各级工会组织、妇联和共青团、司法行政部门和新闻媒体都要依照职业特点为农民工维权尽力。五是保留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允许和鼓励其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形式依法流转。进城农民落户后,其宅基地可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将宅基地交还集体的,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外出务工农民在承包地的耕种、管理和收获方面遇到的困难,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供配套服务,保证承包地不撂荒和农户正常的生产经营。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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