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首创被害人救助制 政府出资救助被害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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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5日08:00 大众网 | |||||||||
本报济南3月24日讯(记者 刘春雷 实习生 张潇扬)刑事被害人遭受损失而犯罪人无力赔偿怎么办?记者今天从省高院获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了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给经济困难的被害人或其家属以必要的救助和补偿。据了解,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据介绍,刑事案件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有些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更多的
淄博中院的《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实施经济困难救助的条件和标准:接受救助的对象是犯罪发生地在淄博境内,政法机关对刑事加害人的处理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的案件的刑事被害人本人及受养人,并符合被害人因受害致伤、致残,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而本人又无力支付等7种条件之一;救助只限于无过错的被害人及受养人;被害人若从加害人或保险公司或其他部门获得了足够的赔偿或补偿,不再予以救助;救助的对象只限于刑事被害人本人及受养人暂时有特殊困难的,以后的困难应由社会救济或社会保障解决;救助金额的标准依据具体犯罪行为发生地平均生活水平,刑事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侵害结果,结合被害人年龄、职业、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资金救助。 淄博中院关于对刑事被害人实施经济困难救助的建议得到了该市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该市决定每年从市财政拨出50万元作为经济困难专项救助资金,同时,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实施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的意义,由社会各界募集捐赠资金。编辑:王静(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