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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变化及工会发挥协调主体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5日08:4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认真研究和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变化和特点,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立健全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是摆在各级工会组织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一)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对立统一的经济利益关系。作为经济利益的主体,劳动者追求工资收入的最大化,资本所有者追求利润收入的最大化,二者的经济利益是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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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的,对立焦点表现为新价值的分配比例;但二者的经济收益量同时更主要地取决于企业创造的新价值总量,由此二者的利益又具有统一性。企业作为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利益的共同体,其经济发展要求劳资双方建立均衡的利益分配机制。由此可见,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对立统一的、互惠互利的经济利益关系。工会必须把握劳动关系的本质,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

  劳动关系运行方式市场化、主体结构多元化、调节方式契约化和规范方式法制化成为新型劳动关系的显著特征。新型劳动关系呈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选择市场化。一方面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可计算的经济实体,另一方面劳动者具有真正意义的择业自主权。不同的行业、企业存在着技术含量、劳动含量的差异,劳动者基于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各方面素质的高低而在不同行业、企业之间自主流动,这种流动形成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互相选择而使劳动关系主体市场化。

  劳动关系主体结构多元化。所有制结构已由过去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一统天下格局变为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合资等多元化格局;劳动力也由原来的国家统分统招形成的干部、工人身份变为除此之外的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等多种身份。

  劳动关系调节方式契约化。具体表现形式就是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劳动关系规范方式法制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要求人们的经济行为要按照市场规则和法律来规范,即国家通过劳动法律、宏观政策间接调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管理。

  在改革过程中,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追求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双方的地位也不是对等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酿成职工群体性受侵事件,劳动关系呈现出极大的不稳定性。而且,从发展趋势来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劳动力供求矛盾的愈加突出、职工队伍内部中不同利益群体的出现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日益增多,劳动关系矛盾冲突不但不会平息,而且还有某种发展和激化的可能。(二)

  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使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的身份更加明确。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主体作用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

  工会履行维护职责的需要。《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由此,强化维护职能,以劳动者代表身份协调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应当成为工会组织当前的主要职责。也只有如此,工会才能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求得自身的生存价值。

  职工的内在需求。劳动关系复杂化使职工合法权益受侵犯的客观条件增加;经济多元化打破了职工集中于国有企业的一元化局面,职工的经济地位出现了多元化格局,结构调整的急剧变化,使某些行业的职工面临或处于下岗、失业之中。再加上因收入差距、贫困差距带来的心理压力及家庭压力,他们迫切要求工会能够代表和维护其合法权益,把协调劳动关系作为工作重点。

  社会稳定和企业发展的要求。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种矛盾逐步凸现。如果不能及时处理这些矛盾,协调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就会影响社会的政治稳定,影响改革和发展的步伐,最终也将影响到职工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为此,工会应把企业劳动关系作为切入点,重视职工权益的维护,帮助企业实现发展目标。(三)

  工会要重视和把握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

  坚持宏观参与和源头维护,建立完善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这主要包括:积极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劳动政策的制定;针对就业、工资、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直接与职工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相关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建立与政府的联系制度,共同研究解决职工群众的问题和要求,使劳动关系中的不稳定因素通过沟通解决在萌芽中。

  切实加快依法治会进程,依靠法律手段来协调劳动关系的矛盾。要建立以《宪法》为指导方针、以《工会法》为基础、以《劳动法》为龙头,主次分明、职能明确的工会法制体系和依法运作机制,改变工会维权无处下手的局面,使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地位、方式法制化,建立起依靠法律手段来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坚持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是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工会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就要从劳动关系协调的源头抓起,要向职工群众宣传劳动合同的作用、意义,指导并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好行政劳动合同,同时还要督促行政按规定条文落实职工劳动待遇。

  把握平等协商这一协调劳动关系的关键环节。平等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围绕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广泛讨论、沟通协商的重要机制。劳动关系的许多矛盾,就是通过双方的平等协商来解决的。平等协商的深度决定了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的质量。

  坚持把集体合同作为工会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和主要途径。集体合同作为团体协议,代表和反映了全体职工的利益和要求,是从整体上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准则,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新要求、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通过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将调整劳动关系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把企业和职工之间发生的无序的冲突变为有序的、合法的协调行为,使各种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推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立由政府、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参加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为此,工会要大力推动在县级以上各级行政区域内建立由三方面代表参加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并努力推动这项机制向乡镇、街道延伸拓展;应就企业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协商;应加快培养一支懂政策、熟法律、善协商的高素质的工会干部队伍。

  建立劳动关系超前预警机制。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实质是突出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级工会要注重预先协商,发挥超前维护作用,运用“预测、预审、预防、预报”措施调整劳动关系。要建立健全畅通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职工的要求和呼声为“第一信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工会要加大调解处理劳动争议的力度,按照“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宣传有关劳动法律、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城镇小企业集中的地区,探索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和网络,避免劳动争议扩散到企业之外而使问题复杂化,给劳动仲裁增加压力。工会还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有效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建立和完善职工法律援助制度,确保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和工会干部得到有力援助。

  提高企业经营者和职工队伍素质,增强协调劳动关系的人本基础。各级工会要大力提高职工群众的觉悟和综合素质,增强协调劳动关系的人本基础;要解决好企业经营者的民主意识问题,使他们能够自觉支持工会依法履行自己的职权,为工会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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