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手治理自考考风 党员干部作弊纪律处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5日09:34 大众网 | |||||||||
据了解,近年来考试违纪、舞弊形式和手段呈多样化、隐蔽化的发展趋势,伪造证件、替考现象也时有发生,少数办考人员存在不同程度的麻痹思想和责任心不强的现象。为保障自考质量,省教育厅、省监察厅要求建立责任事故追究制度,凡因渎职懈怠、执法不力而造成考场大面积违纪舞弊的,要追究考区、考点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生活日报3月24日讯 (记者 蒋波)为严肃自考考风考纪,近日,省教育厅、省监察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教育部门、监察部门严查各类违纪舞弊行为。对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党员、干部考生,监察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考生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查处,对违纪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据了解,近年来考试违纪、舞弊形式和手段呈多样化、隐蔽化的发展趋势,伪造证件、替考现象也时有发生,少数办考人员存在不同程度的麻痹思想和责任心不强的现象。为保障自考质量,省教育厅、省监察厅要求建立责任事故追究制度,凡因渎职懈怠、执法不力而造成考场大面积违纪舞弊的,要追究考区、考点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对违纪舞弊的考生,凡属在职人员的,要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考生所在单位。对有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党员、干部考生,监察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考生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查处,违纪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非在职人员考生的违纪舞弊行为,各级办考机构要认真记录备案并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纵容、袒护考生作弊的监考人员,应立即取消其监考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处理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级监察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办考机构对考生在信访中反映和举报的各类考试舞弊案件,要逐件查处、落实。考试期间,市自考办要设专门举报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