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台新规 追缴职工医保基金不许再拖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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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5日11:05 春城晚报 | |||||||||
云南日报网 今年起不准再拖欠医保费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近日,省府办公厅向全省下发了《切实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要求从今年起,不允许再发生新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据悉,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全省16个地州市及129个县市区均启动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达281.5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83.6%,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问题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但是,也有少数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的有关规定缴费,长期拖欠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严重影响了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为此,省政府决定近期对各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和征缴。省府《通知》规定:对拖欠费用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出具体的补交措施和办法,并于3月31日前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凡是欠费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务必在今年6月30日以前补缴欠费总额的30%,12月31日以前再补缴30%,其余40%在明年12月31日以前全部补缴到账;对逾期不缴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基金支付;从今年起,不允许再发生新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拖欠。 李惠民(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