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外逃暴露机制缺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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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02:28 京华时报 | |||||||||
作者: 建达来源: 摘编自《人民日报》 最近,河南省有关部门向公众宣布,解除携款外逃的该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童言白的职务。此前,河南省已有三任交通厅长先后因腐败落马。也听到浙江、贵州、江苏等省有公路建设、城市建设的主要官员携款外逃或落入法网的消息。如果客观分析这些贪官出逃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到某些机制的缺失。
从用人机制上看,有些地方、部门的许多办法、规定还不是完全靠得住。许多贪官,在他们出逃前或落网前就有许多外号,比如“财色厅长”、“恶霸局长”等。这是一种不是举报的举报。上级领导部门、监督部门、考察部门应该有所警觉。可惜,这些在群众中口碑极差的官员,不仅继续保有官位,有的还步步高升,为贪污打下了权力基础。 从管理机制上看,政企不分和权力高度集中是产生贪官的重要原因。这些下台的交通厅长、建设厅长等,一方面代表政府行使资源配置的权力,另一方面又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在发包、贷款、采购、定价等含有巨大利益的操作中,这些官员享有绝对的权力。有的贪官把老婆孩子安排在自己部门下属的企业里担任要职。当道德、情操、自律等失去了有效监督的支撑时,贪欲就会成为他们唯一的选择。 从监督机制上看,官员的自由度过大,隐蔽性太强,公开和透明远远不够。不必讳言,外逃官员的子女往往都在国外留学或生活,老婆或情妇也早就做好了移民的准备,有的已经在国外购置了豪宅,储足了巨款。如果按照干部现有正当收入计算,官员们的消费远远不可能达到如此高的水平。可惜,这些贪污腐败的明确信号没有引起当地有关部门应有的重视,也没有听说对有子女在国外留学、自己又频频出国“考察”的官员进行必要的调查。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对官员、银行家等与公众利益休戚相关的人物进行公开的、有效的和全方位的监督。比如向公众公开他们的全部收入,公开他们的家属和子女的工作情况以及在国外的情况,允许媒体报道他们的问题或要求他们澄清自己的问题等。普通群众可以拥有自己的隐私,公众人物不同,他们的公开和透明有利于群众的监督,有利于反腐,更有利于政治文明的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