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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的车撞伤人出借单位赔了钱(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04:58 山西晚报
  据新华社电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因为借车引发的车祸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伤者姜明获得赔偿109万元,出借车辆的重庆市武隆县公安局被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0年5月5日上午,重庆涪陵金帝集团职工姜明下班回家,突然,身后一辆车冲上来,将他撞飞出几米之外。开车的人是涪陵金帝集团职工罗应国,他驾驶的是从武隆县公安局借来的警车。后经武隆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应国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明无责任。但36岁的姜明从此完全瘫痪。姜明遂起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罗应国、金帝集团、武隆县公安局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320万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罗应国撞伤姜明时,系外出执行公务,应由金帝集团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是武隆县公安局,虽与金帝集团达成共同使用该车的协议,但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由金帝集团赔偿姜明各种费用81万余元,武隆县公安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姜明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金帝集团赔偿姜明109万元,重庆市武隆县公安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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