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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车撞伤瘫痪重庆一市民获赔百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05:57 山西日报

  新华社重庆3月25日电(吴育苗、黄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因为借车引发的车祸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伤者姜明获得赔偿109万元,出借车辆的重庆市武隆县公安局被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0年5月5日上午,重庆涪陵金帝集团职工姜明下班回家途中,被身后一辆车撞飞出几米之外。开车的人是涪陵金帝集团职工罗应国,他驾驶的是从武隆县公安局借来的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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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随即被送到涪陵区中心医院,初步诊断为腰3、4椎体爆裂骨折、椎管狭窄、双下肢完全瘫痪。后经武隆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应国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明无责任。36岁的姜明从此完全瘫痪,一辈子将和轮椅、肛袋相伴。姜明遂起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罗应国撞伤姜明时,系外出执行公务,应由金帝集团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是武隆县公安局,虽与金帝集团达成共同使用该车的协议,但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金帝集团被判令赔偿姜明109万元,重庆市武隆县公安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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