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偷钱给失主立下字据 成为法院判决证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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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07:30 都市快报 | |||||||||
讲述:平阳县法院 石先生 前两天,我们判了一个案子。有个小偷偷了同村邻居1900块钱,被判了6个月。令人意外的是,这个小偷曾给失主立过一张字据。上写“我,许某,11月12日偷某某1900块钱。以此为据。”他还在字据上按了手印。
这张字据后来成了法院判他的一个证据。 这个小偷姓许,20岁,常和同村陈某的儿子一道玩,对陈家了如指掌。去年11月12日下午,他趁陈某不在,溜进她家偷了1900块钱。 几天后,陈某发现少了钱,马上就怀疑上了常来她家玩的小许。她就把小许叫来盘问。小许很快就承认是他偷的钱,答应钱当晚就还。 但当晚小许没还钱,接下来三天还一直躲着陈某。陈某只好报了警。 报警后,陈某怕小许到了派出所,变了卦不承认偷钱,就找到小许,要他立张字据。小许就立了字据交给她。陈某后来说,当时小许还不知道她已报了警。 补充采访:记者 沈丽 平阳县法院的石先生说:“事后我们几个同事都认为,可能这个小偷觉得他跟失主是邻居,原先关系比较好,认为失主不会报警。写张字据无非是作为还钱的保证书而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