鳄鱼商标大战1美元了结 法国鳄鱼被判停止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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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09:25 东方早报 | |||||||||
东方早报记者 俞立严\梁宗 几番起伏的“鳄鱼”讼(早报2003年12月9日报道)昨天以1美元的赔偿在沪落幕。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国拉科斯特公司停止对新加坡华人陈贤进的鳄鱼图文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中华商标》刊物上刊登致歉声明,向陈等赔礼道歉并赔偿他们1美元。 1925年出生于中国的陈贤进46岁时加入马来西亚国籍。1947年,他创作了英文斜体
而被陈贤进等告上法庭的拉科斯特公司也是同样有着悠久赏誉的法国企业。1933年,他们在法国把一条头部朝右,身形粗壮,嘴张开并露出锋利牙齿的鳄鱼注册为鳄鱼图形商标。该商标此后也在中国获得核准注册,有效期为自2000年10月30日起的10年。 1995年,法国拉科斯特公司用由“Crocodile”和鳄鱼组成的图案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商标。就是这一举动引起了陈先生等的不满。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陈贤进对自己创作的鳄鱼图文作品享有著作权,而鳄鱼公司是该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被许可使用人,根据我国参加的《伯尔尼公约》,他们的合法权益就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拉科斯特公司没有经过陈先生等的许可,擅自将他们享有权利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显然侵害了原告的作品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鉴于陈贤进等因拉科斯特公司侵权而遭受的损失以及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超过1美元,故他们请求赔偿1美元损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判决。 据了解,法国拉科斯特鳄鱼目前在全国总共拥有100多家专卖店,法院判决的执行势必会对其现有销售的相关带有鳄鱼商标的产品产生影响。昨天,记者致电拉科斯特的代理人潘律师,他表示拉科斯特暂时不愿意对法院的这一判决发表说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