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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加林告媒体获赔6.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09:27 沈阳今报

  昨天上午,沈阳市公安局原局长杨加林诉《南风窗》、《新闻周刊》等七家媒体名誉侵权一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结。2003年12月15日出版的《南风窗》杂志发表《刘克田案:辽宁政坛整肃又一波》一文,文章称沈阳市公安局原局长杨加林由于涉嫌为他人私办护照、迫害反贪老干部,已被中央纪委“双规”。接着《新闻周刊》、《千山晚报》、《大连晚报》、新浪网、网易网、中国新闻网等媒体都出现类似报道。已调任国家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的杨加林认为上述七家单位刊登上述文章对其名誉权已构成侵害,要求七家单位立即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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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审理中,《南风窗》承认报道内容不实,新浪网等媒体也承认在没有对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对该文进行转载,自己没有进行公正和客观的报道,答应在杂志上或网络上登载更正说明,向杨加林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杨加林损失共计人民币67000元,杨加林对此表示满意。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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