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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安厅规定:“锁王”得登记开锁先填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11:36 北方热线网

  北方热线网——沈阳日报讯(记者高志广)“一石激起千层浪。”沈阳日报“快给‘锁王’上把锁”系列报道之一、 之二刊出后,引起广大市民的共鸣,早日加强对“锁王”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也引起省、市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3 月25日,记者在辽宁省公安厅获悉:《辽宁省公安厅锁业治安管理办法(试行)》将于近日出台,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将加强 对锁业市场的管理,真正让百姓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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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副支队长裴学臣告诉记者,对于百姓“加强对锁业管理”的呼声及冯有为等沈阳市人大代 表提出的相关问题的议案,公安机关非常重视,沈阳市公安局在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深入论证和研究后,已经报请辽宁省公安厅 呈报辽宁省政府将开锁业纳入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如果得到批准,市公安机关将加大对开锁业的管理力度,并建立健全长 效管理机制,使开锁业依法有序经营,既方便百姓又让百姓不必担忧。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刘乐国总队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群众利益无小事。目前,“锁业”存在的问题已经带 来了社会安全隐患,百姓有所担心,缺乏安全感。该问题已引起公安机关的关注。特别是在今年辽宁省人代会上,冯有为等人 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强开锁业管理的建议》。对此,省公安厅给予高度重视,李文喜厅长要求立即着手解决此问题,责令厅 相关部门拟订锁业管理的相关法规(此法规将把开锁业纳入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并呈报辽宁省政府。但是,目前在省政府 相关法规没有出台之前,公安厅感到不应被动等待,因此,省公安厅在事先征求过国家公安部的意见,得到公安部的肯定后, 制订了此《锁业治安管理办法(试行)》,这个办法将于近日出台。届时,将在全省各市公安机关层层落实,真正给“锁业” 上把锁,让全省的百姓满意放心。

  据记者了解,该办法中将会明确规定,经营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建立台账,实行验证登记制度。开锁前,应查验登记 申请开锁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问清有关情况并作好开锁记录;上门开锁时,必须到派出所填写《开锁登记表》,并经 社区民警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指定一人以上现场监视,方可开锁。而且,必须认真填写业务工作记录,备公安 机关和属地派出所检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以各种名义向他人传授开锁技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取得锁业经营 资格后十日内向属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同时还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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