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出台新规促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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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12:53 扬子晚报 | |||||||||
今天上午,省工商局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宽松发展环境的意见,进一步增强科学化、人性化管理,促进经济发展。 省工商局今天出台的新规定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和阳光执法制度,这“十不准”包括不准预先立案备查;不准上路拦车检查;不准滥用行政强制措施;不准以扣定罚;不准威胁、引诱或者欺骗当事人;不准以费代罚、以罚代刑;不准以罚代查、以罚代
此外根据新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工商部门警示告知后能及时纠正的,将免予行政处罚: 1、超范围经营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并且不以超范围经营项目为主营收入来源的; 2、已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所经营项目的各项条件,仅未及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提前经营的生产型企业,并且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3、下岗失业人员、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当年退伍转业军人自主创业型企业的一般性违法行为; 4、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规范(强制性标注除外),但并非出于主观故意的; 5、未悬挂营业执照及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6、企业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经催告后及时补办的; 7、企业为方便服务对象在异地设立的中转、仓储、分流(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除外)或者咨询服务点,且不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分支机构相关手续的; 8、转制企业的商标在转制后的合理期限内未及时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 9、企业在产品上标注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已过期,但相关部门证明已同意继续使用并正在办理手续的; 10、利用自身经营场地开展自我宣传、推销自产自销产品,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用语中用词不当,但并非蓄意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一般性违法行为; 11、商标许可使用中,未及时办理许可使用备案手续的; 12、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擅自印制、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 省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体制还不很健全,市场主体也呈现多元化态势,新生的以民间资本为主体运营的生产经营者,客观上存在市场扩张意识超前,规范经营意识落后的情况。此次出台这12项免罚项目,主要是为了进一步体现工商执法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也是为了给民营经济营造宽松、有序、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此前工商部门在执法中也常碰到这些案例,比如第2项,在以前就属于无照经营,必须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现在只要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就可以免罚;还有第5、6项,以前不挂营业执照要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公司如果逾期年检,罚款在1-10万元之间,这些情况今后都要区别对待,能免罚的就免。不过其前提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必须及时纠正,否则仍将依法处罚,以免被少数企业钻了政策空子。 此外省工商局今天还对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以及将从严从重查处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阐明。(徐晓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