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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者,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13:47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刘延军)从昨天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获悉,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从今年5月1日起,本市将施行《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机械、设备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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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而不及时维修的;对已发现的较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查封的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员工宿舍取暖设施未采取防止一氧化碳中毒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有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或者验收报告未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价报告未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议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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