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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药监局出台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15:42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网3月26日讯(通讯员 禹烟青)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的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积极进行举报,近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市药监局制定出台了《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规定凡举报人以书面材料、电话等形式向药品管理监督部门举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可按实际追缴案值2%-5%的比例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该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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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办法》规定的受理举报制售假劣药品范围主要包括:

  1、假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2、按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3、劣药:被举报的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4、按劣药论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5、医疗器械案件:生产、经营、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淘汰的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经营不合格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

  《奖励办法》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的程度,将举报奖励分为三级:对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列为一级;对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的列为二级;对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的列为三级。凡举报案件经过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将按举报奖励一、二、三级,分别以实际追缴案值数额的5%、3%、2%发放奖金(每起案件奖励上限原则不超过5万元)。奖金由药监部门结案后15日内通知举报人携有效证件到当地药监部门领取;受奖励的举报人接通知30日内未领取奖金者,视为自动放弃。责任编辑:杨胜武来源:市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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