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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民工 需限期签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7日02:1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4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凡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含三个开发区)建筑市场招收和已经使用的劳动用工,一律要依法签订建筑劳动用工合同,并实行“分包和劳务用工承诺书”制度。

  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市场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在招用农民工后,必须在30日内签订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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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收取抵押金(物)、风险金、扣留民工相关证件的或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无效合同,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由此对民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今年起,不得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否则,将对有关单位严肃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须经该市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劳动合同鉴证手续统一在“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交易中心”大厅内办理(地址:合肥市沿河路111号),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将用工花名册报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民工投诉联合窗口备案。

  据了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筑业管理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除了受理个案投诉外,还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与巡查。

  (左丽丽 石红彦)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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