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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商局营造宽松环境 12项轻微违法免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7日02:22 新华网

  “人在学走路时谁都有摔跤的可能,这时候最需要的是一只帮扶的手,而不是呵斥与责罚……”这样的道理同样适用于企业的发展。为此,江苏省工商局昨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宽松发展环境的意见》,为民营经济快速、稳步、健康发展,营造宽松、健康的发展环境。

  以人为本,12项轻微违法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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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民营企业家曾经向记者感叹,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常要面对“两种骚扰”,一种是少数执法部门的“执法骚扰”,企业冒着风险投资,苦心经营,相当的利润就是被一些职能部门刮去了,他们是“不吃不喝不唱不钓不盖章”;二是执法过后的高额罚款,让一些正处在襁褓时期、需要呵护的民企被折腾得痛不欲生……不知这位民营企业家看到下面的新政后会否欣喜地改变看法呢?

  [宽松新政]按照“全力推进依法行政、推进人性化监管、推行理性执法”的原则,当事人有下列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工商部门告知后能及时纠正的,将免予行政处罚:1.超范围经营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并且不以超经营项目为主营收入来源的;2.已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所经营项目的各项条件,仅未及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提前经营的生产型企业,并且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3.下岗失业人员、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当年退伍转业军人自主创业型企业的一般性违法行为;4.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规范(强制性标注除外),但并非出于主观故意的;5.未悬挂营业执照及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6.企业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经催告后及时补办的;7.企业为方便服务对象在异地设立的中转、仓储、分流(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除外)或者咨询服务点,且不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分支机构相关手续的;8.转制企业的商标在转制后的合理期限内未及时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9.企业在产品上标注的产品质量认证已过期,但相关部门证明已同意继续使用并正在办理手续的;10.利用自身经营场地开展自我宣传、推销自产自销产品,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用语中用词不当,但并非蓄意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一般性违法行为;11.商标许可使用中,未及时办理许可使用备案手续的;12.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擅自印制、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

  [记者点评]营业执照悬挂的位置不够妥当、下岗创业之初未吃透法规不小心违反了规定、因故没有来得及报送年检材料……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公司,谁也不能担保没个疏忽,上述小错误一不留神难保就犯下了。如果不接受处罚,有“抗法”的嫌疑;如果接受处罚,又难免感到“委屈”……就是那句话,“刚学走路谁都有可能摔跤”,少来点处罚,多来点帮扶,效果或许反而会更好。例如新政第2条中所提及的违规行为,此前将会被作为“无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会被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新政第5条中所提及的违规行为原来将会被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新政第6条中所提及的违规行为原来将会被处以1-10万元的罚款……而今后,这些情况都将被区别对待,能免罚的就免了。

  理性执法,4种行为可以减轻处罚

  [宽松新政]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具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

  [记者点评]处罚从来不是执法的目的,反之以处罚为目的的执法行为肯定也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因此,执法还应当讲科学性和有效性。

  公平竞争,五种行为从重从严处罚

  这5种行为包括:1.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特别是坑农害农、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2.流通领域的贩私行为,突出查处故意倒卖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行为;3.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虚假表示行为,侵犯名优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4.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主要有: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得回报的;先加入者靠发展后加入者,从他们交纳的费用中获取利益,收益数额由加入者的先后顺序决定;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的费用,而并非真正来自商品营销的利润;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纳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来维持运行;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做诱饵,招揽人员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的活动。5.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记者点评]如果说该“松”的地方松了,那么该“紧”的地方也得变紧,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省工商局公布的这5种从严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就是如此。

  阳光执法,十不准纠正唯钱办案

  [阳光新政一]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

  1.不准预先立案备查。2.不准上路拦车检查。3.不准滥用行政强制措施。4.不准以扣定罚。5.不准威胁、引诱或者欺骗当事人。6.不准以费代罚、以罚代刑。7.不准以罚代查、以罚代管。8.不准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9.不准为罚没款而办案。10.不准办人情案。

  [阳光新政二]

  五项制度、跟踪回访

  1、实施“阳光办案”,建立并执行“阳光执法办案”五项制度: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预先警示制度;专项执法行动前的调研预案汇报制度;重大案情、典型案件的通报制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与审查处罚相分离制度,查处案件后的跟踪规范服务制度。

  2、实施执法办案跟踪回访制度。全省工商系统将对一般程序案件实施跟踪回访制度,其跟踪回访的组织方法为:当地纪检监察机构或纠风办组织的回访;办案单位组织自访;工商局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回访;其他形式的回访。

  [记者点评]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出台,针对的就是那种唯钱办案的倾向,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端正行政执法的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每一个执法干部的执法行为,切实纠正以权压人、强权执法的现象,倡导正确行驶法律赋予的权利,杜绝乱扣乱罚的不良风气,从而进一步树立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威,提升工商部门的执法形象。

  行政执法呼唤“科学、有效”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机制还不很健全,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态势,新生的以民间资本为主体运营的生产经营者,客观上存在市场扩张意识超前,规范经营意识落后的现象,这就要求我们行政执法部门主动帮助他们去整改、规范,引导他们走上健康发展之路。”在谈及“营造宽松市场环境”的原因和必要性时,江苏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该负责人认为,在坚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同时,行政执法部门要提高执法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强调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处罚,该重处的要重处,该轻处的要轻处,对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通过教育能够达到规范目的的则不予行政处罚……这些都是当前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记者 郑春平 毛翠娥)(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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