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首次赔偿中国劳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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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7日03:00 天府早报 | |||||||||
早报讯综合新华社、北京晨报报道,日本新泻地方法院审判长片野悟好26日宣布,判处日本政府和新泻港运公司向11名二战中国劳工每人赔偿800万日元(1美元约合106日元)。这是日本法院首次明确认定日本政府对在二战期间绑架中国劳工服苦役负有责任,并做出赔偿。 尽管日本政府和新泻港运公司强调,中国劳工的诉讼已经过了赔偿追诉期限,赔偿请
宣判后,法庭内响起一片热烈的掌声,中国劳工激动得热泪盈眶,手拉着手欢呼道,“太棒了”、“终于胜诉了”! 这11名中国劳工于1944年被日本军队强行绑架,乘坐运送煤炭的船来到日本新泻,被迫从事搬运煤炭、大豆等苦役。他们每天一日三餐,每餐只有两个小馒头,却要工作10小时以上,而且一次澡也没有洗过,冬天就靠麻袋当衣服御寒。那些试图逃走者或被刺刀刺死,或被军犬咬死。 其中的原告张文彬还被当作间谍,关进了广岛监狱,并在那里遭受了1945年原子弹爆炸后产生的强烈辐射。他在回国后不幸患上了直肠癌,白血球极端低下,至今仍然每天受到原子弹爆炸后遗症的折磨。在抗日战争期间,像张文彬这样被强行绑架到日本做苦役的中国劳工大约有4万人之多。 新闻背景 中国劳工案判决迥异 迄今中国劳工受害者索赔案已在北海道、新泻、长野、群马、东京、京都、福冈、广岛等地提起诉讼。对于日本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各地方法院态度迥异,判决各不相同。 中国劳工刘连仁1944年被绑架到日本北海道,因不堪虐待逃跑,在北海道山里过了13年的“野人”生活。1996年,刘连仁正式在东京提出赔偿诉讼,2001年7月东京地方法院宣称日本政府对绑架事件没有赔偿责任,但该法院同时也表示,由于“(国家)疏于战后(应提供)的救济义务”,因此应支付2000万日元。 2002年4月福冈地方法院首次认定绑架和强制从事劳动的行为是日本政府和企业共同实施的非法行为。判定三井矿山公司向每位原告赔偿1100万日元,但以“国家无答责”为由驳回了原告针对日本政府提起的诉讼请求。 2002年7月在广岛(被告为企业)、去年1月在京都(被告为国家和企业)以及去年3月在东京(被告为国家和企业)等各地方法院做出的判决中,皆以“时效壁垒”为由对原告的诉讼要求不予认可。然而,京都、东京两处地方法院并未适用“国家无答责”这一法理。 在今年3月23日,日本北海道札幌地方法院以“国家无答责”、日本掳掠劳工的不正当行为已超过20年,中国劳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已失效等为由,驳回了中国劳工受害者及其家属对日本政府提出的8.6亿日元赔偿的诉讼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