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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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7日03:22 城市快报 | |||||||||
医疗垃圾“一把手”亲管 医疗卫生机构须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 建立医疗废物严格分类收集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一旦流失应在48小时内报告 管理不当导致重大事故12小时内报告 记者侯金梅 城市快报 日前,市卫生局制定《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以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为规范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市卫生局日前制定《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办法》明确,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办法》要求,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各医院应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各项制度、实施方案、工作流程、基本要求、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本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医疗垃圾运输过程中严禁扔和摔,避免造成包装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泄露,同时还应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