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日不开审”意义何在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7日04:1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彭永强 据3月26日《北京青年报》报道,从今以后,由北京市门头沟法院负责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将不会在自己过生日那天被开庭审判。按照门头沟法院的说法,这是他们尊重被告人人格的一项新规定,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每个人都有人格权,当然也包括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它是人身权的主要形式,也是民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但是,笔者却不能看出个人人格与生日的关系,二者之间可以说是风马牛不相及,没有任何关系,将生日作为不开庭的原因实在令人费解。假如被告人在生日当天被开庭审讯,甚至被确认为有犯罪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被依法判刑,难道这样就是对他的人格的不尊重吗?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应是从精神上重视他们的存在,给他们申辩的权利,在行为上不使用侮辱性和歧视性的做法,在语言上给他们以平等的对待。假如不能够做到这些,而仅仅是“生日当天不开审”,不只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不尊重,更是对“尊重人格”这一说法的一个绝妙的讽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