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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医疗腐败”维护患者利益我省给医疗机构定规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7日09:21 河北日报

  本报3月26日讯(通讯员周志山记者胡博理)从今天召开的省直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获悉,为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我省对医疗机构提出一系列硬性要求。

  建立医德医风承诺制度拒不承诺者暂停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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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在4月30日前全面建立实施医德医风承诺制。以强化医务人员的自律行为,进一步强调医院院长抓医药纠风工作的责任。承诺内容包括: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管理,严格治理医药购销中收受药品回扣和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收受红包行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以及发生收受药品回扣、开单提成、收受红包行为后本单位、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对医德医风建设不作出承诺的,暂停执业。

  普遍推行定期公示制度

  省卫生厅要求,在积极坚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同时,实行医疗机构单品种药品用量监控、临床医生单品种用量监控,并定期公示。

  重点加强对用量较大的药品的监控,要求医疗机构每季度公示一次用量较大的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或供应公司,使用药量较大的医务人员的姓名,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要采取便于群众看到,便于了解内容,位置相对固定的方式进行。各级医疗机构公示的两项内容要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继续推进招标中标药品品种和药品销售价格公示制度,抑制药品价格的不合理上涨。

  每季度进行用药合理性评价

  省卫生厅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组织人员每季度对处方用药和病历医嘱用药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并公示评价结果。特别是要重点开展单病种用药情况的评价,以促进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药。

  对临床用药明显不合理,或不合理比例较高的科室、临床医生,医疗机构要找准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用药合理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医疗机构用药合理性的评价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复评,并把结果采用适当方式进行信息公布。要继续推进医疗服务信息发布制度。

  严禁收回扣、红包和开单提成

  省卫生厅对接受药品回扣、红包和开单提成等行为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严禁医务人员收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的“临床促销费、处方费、宣传费”等各种名义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财物;严禁以任何理由接受患者及其亲属给予的红包、贵重礼品。因特殊情况接受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交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责令停止6至12个月执业活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是党员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违反以上规定,除给予以上规定处理以外,延期1至3年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在停止执业活动期间解除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严禁在药品购销中收受药品回扣以及各种名义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财物。因特殊情况接受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交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责令停止6至12个月现任工作。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是党员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因违反上述规定受到查处的当事人,要同时给予扣罚奖金、待岗培训等相应处理。

  医疗机构工作失察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省卫生厅要求,医疗机构领导在工作中严重失察,对本单位发生的接受回扣、红包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将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作组织处理。

  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接受回扣、红包的问题,监督不严,防范措施不到位,或在检验、检查等工作中,设立开单提成的,视不同情况,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同时取消其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优资格。连续发生不正之风得不到治理的,要对单位领导班子有关成员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容应有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给予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扣的条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给予回扣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工商、药品监督等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应立即停止履行合同,停止与其签订的相关后续合同。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此予以通报。医疗机构2年内不再接受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参与全省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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