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离家出走几个月 家长状告学校未果引人深思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7日11:29 新桂网 | |||||||||
新桂网-南国早报讯 学生缘何离家出走 2002年5月10日,博白县某小学分校经历了“五一”长假,学生都到校了,可是,该分校六年级学生宋小光仍未见踪影。
宋小光因经常逃课到电子游戏室玩,且屡教不改,其班主任和任课老师曾于“五一”节前叫其家长带回家“协助”教育。不料,宋小光的奶奶一大早就急急忙忙来到分校对老师们说,宋小光出走好多天没回家了。分校领导立即召开老师会议进行讨论,随后就安排老师协助家长到宋小光经常“光顾”的电子游戏室和其亲戚家去寻找,还发动该校学生提供线索。但是,几个月过去了,仍未见宋小光的影子,也没有他的音讯。家长和老师们也都渐渐失去了信心。 家长学校各有说法 对于独生儿子失踪,宋小光的父母宋永良夫妇自然备感痛心,日日经受着“生不见人死不见尸”的折磨。在他人的“指点”下,宋永良夫妇于2003年4月23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学校拒绝宋小光上学的行为属违法侵权行为,判令学校负责找回宋小光,并赔偿宋永良夫妇精神损失费5000元。 对于宋小光离家出走的原因,双方却各有说法。 宋永良夫妇称,2002年3月开学不久,因天生就顽皮好动的宋小光连续迟到三次,其班主任陈老师就打电话给宋永良,要求把宋小光带回家教育。4月18日早上,宋永良把宋小光送到学校,班主任要求宋小光必须在家呆两个星期以上才能上学。宋永良只好把宋小光带回家,并不准他离开家里。可没想到,宋小光竟于4月25日不辞而别离家出走。宋永良认为,宋小光的出走是由于班主任要求“协助”对宋小光进行教育,宋永良不许宋小光离家才导致宋小光负气离家出走,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校方则认为,宋永良的起诉状说“陈老师要求宋小光必须在家两个星期以上才能上学”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因宋小光在校违反纪律,2002年4月28日,宋小光的班主任陈老师吩咐该校刘老师打电话给宋小光的父亲宋永良,要求“协助”对宋小光进行教育。次日早上7时,宋永良带宋小光来到学校,班主任老师对宋小光进行了苦口婆心的教育,但宋小光一言不发,于是宋永良主动提出带宋小光回家教育。直到“五一”节休假后校方才知道宋小光离家出走。因宋小光不是在学校走失的,学校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学校无过 2003年9月16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家长和校方在法庭上围绕宋小光离家出走的时间、班主任陈老师是否“要求宋小光必须在家两个星期以上才能上学”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达成协议。 博白县人民法院认为,宋小光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履行职责对其进行教育,尽到了学校应尽的义务。学校要求家长宋永良协同对宋小光进行教育,目的是为了把宋小光教育好、培养好,学校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宋永良称学校要求宋小光必须在家两个星期以上才能上学,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认为宋小光的离家出走是由此引起,请求确认拒绝宋小光上学的行为,侵犯了宋小光享受九年义务教育权利属于违法侵权行为,因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予确认。请求学校负责找回宋小光,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依法不予支持。 宋小光尚属未成年,作为宋小光的父母亲,是宋小光的监护人,宋小光在家期间,监护责任理应由宋永良夫妇履行。宋永良夫妇未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宋小光的出走责任,应由宋永良夫妇承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教育法的规定,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作出判决,驳回宋永良夫妇的诉讼请求。 宋永良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学生教育如何是好 此案不管谁胜谁败,都向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对未成年学生应如何加强教育?他们为什么要选择离开父母外出流浪?这不仅仅是学校或者家长应该思考的问题,全社会都应该共同关注,让无数个“宋小光”早日回到父母身边。因为,孩子就是我们的未来和希望。 :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十种情形学校不负责任。其中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作者:张福霖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