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规定餐前小菜不标价最高可罚五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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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8日02:41 信息时报 | |||||||||
中山市物价部门规定餐饮业三种标价方式 本报中山讯(记者储德武 通讯员徐雪梅) 走进饭店刚落座,服务员常会主动端上几碟餐前“开胃小菜”,然而到结账时才会发现这些小食并非免费的。今后饭店这种不明码标价的做法将会被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这是中山市物价局近日的规定。
中山市物价局日前召开规范餐饮业明码标价工作座谈会,明确要求,餐饮业要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对价格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同时明确了三种标价方式,一是饭菜、饮品、小食等商品要采用菜谱、价目表、价目簿、标价签等形式公开标示;二是海鲜、三鸟等鲜活商品要使用《鲜活商品价目表》公开标示,表示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当日销售价格等,同时也可以使用标价签,但要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三是饮料、烟酒等食品要使用标价签,供应散装饮料要事前将价格告知消费者。上述标价牌(签)均需使用由市物价局检查所监制的标价签(牌)。 另外,经营者不得强行服务或变相强行服务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方式标价;不得设置两种菜单、两种价格。对违反明码标价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5000元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