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9年之后仍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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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8日03:15 京华时报 | |||||||||
作者: 邹桂来源: 本报讯(记者邹桂)虽然村委会拖欠张某修理费达9年之久,但因当时并未约定付款期限,9年欠款并未过诉讼时效。前天,顺义法院判决村委会全额给付欠款8895元。 1995年,河北三河市农民张某为顺义区某村村委会修理水泵,村委会当时并未支付其
今年年初,张某见村委会在拖欠9年后仍不还款,只好诉至法院。而村委会辩称,此笔欠款并未记账,且9年已过诉讼时效,不应给付。 顺义法院认为,记账与否,是村委会内部管理问题,并不影响债权债务的灭失。而且,双方当时对付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故虽过9年仍未过诉讼时效,村委会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全额给付欠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