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福州市委常委兼秘书长方长明被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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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8日03:17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福州3月27日电(记者陈强)原福州市委常委兼秘书长方长明因犯受贿罪,日前被福建南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0年2月,方长明在担任福州市鼓楼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8万美元、10万元港币、价值39.5万元港币的“劳力士”手表一对及象牙观音一尊,并直接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民币1587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方长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犯罪情节严重,但其尚能坦白认罪,受贿所得的款物也已基本追回。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方长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此间消息人士透露,2001年方长明在福州市区驾车撞死一名律师,却让他的司机将交通肇事包揽下来。事后他通过关系把司机放出来,并把事故主要责任推给死者。死者家属不服,遂将方长期告发。有关方面在调查时发现方长明有严重经济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