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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专家谈修宪:完善根本大法 推进依法治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8日07:30 解放军报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3月14日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为了帮助读者了解这次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纪宏。

  记者:据了解,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的第四个修正案,请您谈谈这次修改宪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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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纪宏:我国现行宪法颁布施行后,先后于1988年、1993年和1999年进行了三次修改,这三次修改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每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后,都对宪法进行一次修改,其目的是通过修改宪法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使之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二是每次对宪法的修改,都是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社会生活的变化,从而提高宪法的适应性和科学性。这次修改宪法,也同样具有这样的特点。一方面,党的十六大全面分析了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科学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起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了本世纪头二十年的奋斗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另一方面,1999年第三次修改宪法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对宪法的修改提出了要求。这次修宪也主要是从这两个方面对宪法进行了修改:一是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等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进了宪法。二是适应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对非公有制经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社会保障制度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乡镇政权的任期等做了新的规定。

  这些修改,对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是依据宪法治理国家、建设国家。我国现行宪法的实施,对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客观实际的变化,宪法本身也要向前发展。修改后的宪法,更加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生活等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为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等,提供了更加科学的宪法依据。

  记者: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有何重要意义?

  莫纪宏:“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引导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而奋斗的根本指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为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记者: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已做了明确规定,这次修改为何还要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除了增加这一规定外,这次宪法修改对保障人权还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莫纪宏: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实际上就是人权保障的内容,只是宪法规定的这些基本权利的享有,是以公民身份为前提,而没有将“人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加以规定。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可以为这一方针的进一步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同时,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财产权是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次修改宪法明确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现行宪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3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与“保护”的用语上的差别,体现了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宪法地位的差别。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确立了公民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同等的宪法地位,体现了国家对个人财产权的尊重与保护。

  人类的发展、人权的保护离不开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次修改宪法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这为我国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供了宪法保障。

  记者:现行宪法第11条是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规定,1988年和1999年对这一条进行了两次修改,这次修改宪法,又将该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样修改是否说明了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视,是否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莫纪宏:上个世纪80年代初,我国处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私营经济的概念尚未形成,但存在一些没有雇佣关系的个体经济,因此,1982年宪法规定了“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随着个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规定已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因而1988年修改宪法时写入了“私营经济”的概念,承认有雇佣关系的私营经济形式,将此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为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上个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私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成份也日趋多样化,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1999年修改宪法时,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统称为“非公有制经济”,并将其规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非公有制经济仍然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此次修改宪法,将对非公有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鼓励、支持和引导”和“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全面、准确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这就赋予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竞争的条件和机会,使非公有制经济有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好的发展环境。

  记者:将现行宪法中规定的“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那么“戒严 ”和“进入紧急状态”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有何意义?

  莫纪宏:现行宪法对“戒严”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紧急状态”。而按照戒严法的界定,戒严只适用于“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及“三乱”(动乱、暴乱和严重骚乱)引起的紧急状态,对于自然灾害引起紧急状态,以及在这种状态下国家机关如何行使职权,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则缺少明确的宪法依据。总结去年抗击非典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国际上的普遍做法,这次修改宪法将“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进入紧急状态”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它适用于由人为原因和自然原因引起的各种紧急状态。

  如何在紧急状态期间坚持依法办事原则,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宪法来确立紧急状态制度,通过赋予国家机关必要的紧急权力,建立有效的应急反应机制,来恢复宪法和法律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将“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对完善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这使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制度的规定更加严密科学,为建立健全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有利于紧急状态立法的统一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其次,有利于在进入紧急状态时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有利于增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紧急权力的法律意识,也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将紧急状态写进宪法,意味着在紧急状态期间,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依据,自觉地行使特殊的权力或权利,履行特殊的职责或义务,从而提高全社会应急反应的水平和效率。

  记者:除了上述内容外,这次修改宪法还在哪些方面完善了宪法制度?

  莫纪宏:对宪法第81条进行了修改,赋予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力;完善了国家象征制度,增强了对国歌的规定,即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为了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对乡镇政权的任期规定作了修改,将“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进一步完善了统一战线制度,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此外,还对土地征用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解放军报2004年03月28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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