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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将施行 主要针对夫妻债权债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8日14:58 扬子晚报

  备受关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将于4月1日正式施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共29条,由于这一司法解释涉及千家万户,社会覆盖面极广,最高人民法院去年首次通过报纸和互联网直接听取群众意见。据悉,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无效婚姻、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债权债务等问题。那么,这一司法解释到底能解决眼下社会生活中哪些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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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

  《司法解释(二)》规定,除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外,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都不会受理。但如果是因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法院会受理。

  江苏金恒通律师事务所游为根认为,这并不是法律鼓励同居,而是从一个高度来重新定位法律本身的职能,除非一方已经有配偶,否则是否同居、和谁同居这只是个人道德范畴的事。总之,只要当事人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法律就不会干预。如果涉及到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这又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法院仍会受理并平等保护子女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具有约束力

  《司法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秦淮区法院刘法官认为,这就是要提醒当事人,离婚时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再就其中的内容反悔时就不太容易了。特别是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都理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三种情况彩礼可请求返还

  在南京,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仍然存在,但许多家庭,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一方为了给付彩礼而债台高筑,甚至连正常生活都无法正常维持。虽然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但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就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为此,《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一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办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种情形,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离婚时房改房按市场价分割

  据介绍,离婚案件中对房屋问题的争议多集中在带有福利性质的房改房上。购买这类房屋所花费用远低于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这次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明确规定:一是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而不宜以当初购房时的房款为依据,取得房屋的一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二是双方都想房屋的所有权归自己,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竞价取得,没得到房屋的可获得相应补偿;三是双方都不想要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但如果是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产生争议,解释规定法院视具体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等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婚后公积金养老保险属共同财产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出现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款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如何认定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按照此次司法解释规定:这些费用,如果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应得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此外,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免除

  据悉,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债权债务的处理是困扰法官的难题。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例如,一方婚前欠的钱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如果债权人能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婚后一方所欠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偿还。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的债务,或者夫妻已有财产归属约定的,那就谁欠债谁还钱。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有权向男女双方讨债。这种情况下,一方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法院也予以支持。本报记者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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