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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救火献出生命 妻含泪状告受益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9日01:19 北京娱乐信报

  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引发尴尬

  在安徽省芜湖市,一名青年教师见义勇为献出生命,妻女生活无着,只有将被救助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这起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引发许多尴尬和争议。

  对门夜半发生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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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雄救火当晚死亡

  2002年5月28日凌晨4时,安徽省芜湖市园丁一区17栋2单元102室梁某家发生火灾。与梁家住对门的芜湖市二十五中学数学老师谢小云被呼救声惊醒。他起来立即冲了出去。在妻子林金华和其他居民的协助下,大火被扑灭。

  谢小云回到家中重新睡觉。十几分钟后,其妻林金华发现谢小云脸色异常,嘴里发出咕噜咕噜的响声,呼叫也没有反应,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赶到时,发现谢小云已经死亡。

  不能承受生活重压

  家属状告受益人

  谢小云生前一直在学校工作,收入不高。林金华在芜湖的一家企业工作,每月只有500元左右的工资,现在要维持两人的生活,供年仅10岁的女儿读书。加上两口子刚买房子,他们就向学校借了2500元。原本谢小云认为自己毕业后完全有能力归还欠款,但事到如今,还债的压力全都落到了林金华的身上。年仅35岁的林金华既要承受丧夫之痛,又要承受生活的重压。

  在谢小云死后一年多时间里,梁某除了出殡时送来500元之外,仅露过一次面。由于两家住在一起,低头不见抬头见,面对这一切,林金华越来越感到不是滋味。她觉得,不为梁家救火,她也不会有自己丧夫、女儿失父之痛,也不会有如此大的生活压力。同时她也认为,作为被救助者,梁家行为是不道德的。于是,林金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向导致丈夫死亡的受益人梁某索赔。

  一审家属胜诉

  被告不服提请上诉

  2003年11月15日,林金华向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梁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梁某支付经济补偿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以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在调解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芜湖市新芜区法院2004年1月根据以上规定一审判决林金华胜诉。

  但被告不服判决提请上诉,这起见义勇为赔偿官司还得打下去。

  焦点一

  救火是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时,庭辩双方的焦点集中在救火是不是谢小云死亡的直接原因,以及被救助者有没有义务赔偿等问题上。林金华庭上庭下一再强调:“一条人命不能与3万元画等号!我们所要求的只是在英雄献出生命之后一点不成比例的补偿。”而被告则认为,失火并非故意,自己并没有直接导致谢小云的死亡,无力承担这样重大的责任,拒绝赔偿。

  焦点二

  受益人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到底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一审主审法官张文顺认为:英雄家属含泪法庭求赔偿,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将远远大于案件本身。芜湖有些市民对梁家的行为,从“良心”上寻求答案;也有些人客观地分析:“这种案件的赔偿几乎没有标尺,再多也不为过!”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偶正涛王海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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