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须按季上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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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9日06:3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据新华社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区、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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