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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母亲病故 遗产纠纷连同40天婴儿上被告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9日07:14 江南都市报

  林亮是萍乡安源区某社区一名新生男婴,出生仅40天的他,正当嗷嗷待哺之时,年轻的母亲却突发急病撒手归天。更悲哀的是,其母尸骨未寒,一场围绕母亲遗产继承的纠纷将这个不知世事的婴儿推上了法庭的被告席。

  年轻母亲突然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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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林强和陈红本是一对幸福恩爱的小夫妻,两人结婚一年便喜得爱情结晶。正当小家庭沉浸在喜得贵子的欢乐气氛之时,陈红却突发急病住进了医院。几天后,陈红便带着对儿子和丈夫深深的眷恋,遗憾地撒手西去。

  陈红生前聪明能干,婚前便为日后的小家庭积蓄了一份颇为可观的家产:拥有萍乡城黄金地段面积达120多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定、活期存款9万多元,股票市值1万多元,另外生前还购买了鸿寿养老保险,如不测身故,可从保险公司获得10万多元的补偿。

  新生婴儿成了被告

  陈红的父母早已过世,陈红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丈夫林强和儿子林亮。然而,在处理完陈红的丧事之后,林亮的舅舅陈伟、姨妈陈丽等人却提出了陈红的遗产分配问题。

  林强考虑到陈红的父母早逝,其哥哥、姐姐对陈红生前多少给予了一定的关照,同意从妻子陈红生前留下的存款中拿出6.5万元给其哥哥、姐姐等人分割继承。但这一分配意见未得到陈红的哥哥、姐姐的同意,双方多次协商都无法达成一致。多次协商不成,陈伟、陈丽等人一纸诉状将林强和年仅一个多月的外甥林亮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将陈红的定、活期存款判决给陈伟、陈丽等人继承。继承的理由是陈红在住院的当天晚上8时左右(即2003年3月25日),陈红当着两位到医院看望她的同学李某、叶某对其姐陈丽说:“我怕是不行了,那些钱姐姐拿去,房子、保险、股票就留给小孩,你们管好,帮我照顾好小孩”。直至3月28日下午死亡,陈红没有留下其他遗言。

  “口头遗嘱”成焦点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两次开庭审理,认定原告提出陈红的口头遗嘱有效,而被告林强妨碍陈伟、陈丽等人行使遗产继承权,应负引起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十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陈红的定、活期及利息计9万多元由陈伟、陈丽等人继承,本案受理费等其他费用其计7500元,由陈伟、陈丽负担2400元,林强、林亮承担5100元。

  一审宣判后,林强、林亮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的理由为:陈红与林强婚前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在夫妻关系十分正常的情况下,陈红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姐姐保管,于理不通;一审原告状中称“遗嘱”是3月25日晚8时许立的,原审第一次开庭确定时间也是3月25日,而原审第二次开庭又将时间改为26日,为何陈伟、陈丽等人及证人会不清楚立“遗嘱”的时间;即使存在遗嘱,该“遗嘱”也不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不合法律规定立口头遗嘱的条件,不应认定有效;另外,该“遗嘱”没有考虑幼子林亮的份额,依照《继承法》规定应认定无效。

  二审判决:“口头遗嘱”无效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3月25日凌晨,陈红因急性脑出血被送往医院救治。3月27日下午5时许,湖南湘雅医院专家到医院给陈红会诊时,陈红仍神智清醒地准确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陈红于3月28日下午3时死亡。3月25日晚8时,陈红的同学李某、叶某等未到医院看望陈红,而在原审的第二次开庭过程中,陈伟等人又变更立“遗嘱”的时间是3月26日晚8时许,但其证人李某、叶某等未出庭作证证实。

  二审法院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一审原告首先提出陈红3月25日晚立有“口头遗嘱”,当一审被告林强提出25日晚根本没立“遗嘱”的证据时,原告又将立“口头遗嘱”时间推到26日晚8时,而原告的三位证人在一审第二次开庭及二审开庭时均未出庭作证,故不能认定3月26日晚8时陈红曾立有“口头遗嘱”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中院于今年1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陈伟、陈丽等人要求继承陈红遗产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其他费仍共计11500元,由陈伟、陈丽等人承担。

  至此,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句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贾杰安法记者陈建新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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