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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医患纠纷成"马拉松"四大问题难煞法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9日07:54 大众网

  本报济南3月28日讯(通讯员 颜承奎 记者 刘春雷)一起审了5年的医患纠纷至今仍没有结束。司法界有关人士说,医患纠纷超审限现象普遍,达90%以上,这是由于此类案件存在四大问题让法官难一锤定音。

  时效认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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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患纠纷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应为1年。从现在的受理情况看,如按上述标准,大多已超过时效,而患方多提出时效中断或不知自己受到伤害。对此,法律界有两种不同观点:一是只要患者受害的事实存在,损害结果在未得到治疗恢复前,就应认定医方的侵害行为持续进行,未终了前,根本谈不上时效问题,患方有权选择自己认为适当的时间随时提起诉讼;一是患方受害的事实只是损害后果的存在,不是损害行为的持续,只要患方明知自己存有受害的事实,超过1年起诉的,就应认定超过诉讼时效。

  责任认定难

  尽管医患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医疗部门举证到何种程度才算举证责任完成法律没有硬性规定,而医患双方往往对此问题分歧较大。另外,由谁通知当事人提供医学鉴定所需检材、提供到何种程度才符合要求,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因此诉讼中经常出现这种现象:鉴定部门要求审判人员通知当事人,而审判人员认为应由鉴定机关直接通知,结果双方互相推诿。

  责任分成难

  一个纠纷往往包括许多不同的原因,如一患者因交通事故到医院进行手术,术中,医务人员将手术器具和纱布遗留在刀口中,术后,护理人员未按规定每半小时看护一次病人,而是在值班时睡觉,致使病人死亡六七小时后才知道。经尸检,该病人属于心脏猝死。在这一后果中,有治疗、护理、病人身体自身三个原因,但心脏病突发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那么医护人员到底要承担多少责任才能与其存在的过错相当呢?对这一问题,不光医患双方各执一词,法官也会因认识问题的角度和水平不同而看法不同。

  鉴定采信难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规定由医学会组织医学专家和法医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对医患纠纷进行技术鉴定,但由于法医在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等方面与医学专家有一定差别,且在专家组中比例较小,因此,在实践中参加鉴定的专家基本上仍由各医疗部门中的知名专家组成。这只不过是从原来的“老子给儿子鉴定”变为现在的“兄弟们之间鉴定”。正因为如此,有些鉴定虽有结论,但模棱两可,不能明确说明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是否与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致使法官不能将鉴定结果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而法官又无权强制鉴定人出庭接受质问,因此,只好认定鉴定结论无效。编辑:杨姝(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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