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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须按季度上报药品不良反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9日09:30 每日新报

  据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区、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根据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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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办法,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报告新药监测期内药品引发的所有不良反应,以及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此外,上述单位还应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的形式,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向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每年汇总报告一次;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除医疗机构以外的药品使用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未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等处罚,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移交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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