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须按季度上报药品不良反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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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9日09:30 每日新报 | |||||||||
据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区、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根据新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除医疗机构以外的药品使用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未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等处罚,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移交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