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基本医疗经费标准 平均增幅达30%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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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07:38 北京青年报 | |||||||||
《军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日前获批准颁发 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 中央军委日前批准颁发《军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从2004年5月起在全军正式施行。《方案》共4个部分30条,系统地阐述了改革的任务、原则、主要内容、配套措施、组织实施办法等,明确了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对象是全军所有单位和人员,其主要任务是改进军人免费医疗制度,改革随军家属包干医疗和军队职工公费医疗制度
《方案》规定,增加军队各类人员的医疗经费标准,根据不同职务和年龄的医疗消费需求特点,实行分层次保障,对离休干部、驻艰苦边远地区官兵和从事特勤工作人员的医疗待遇和经费供应给予重点倾斜,对患有大病的人员给予尽力保障。医疗经费标准的提高,将较好地保障军队人员的合理医疗需求。 按照《方案》规定,军队各类人员基本医疗经费标准平均增幅30%以上。离休干部标准从改革试点前的1000元增加到3500元(包括大病统筹的1000元),增加了2.5倍,并扩大了医疗待遇实报实销的范围。为了解决在医院外发生的大病医疗消耗问题,减轻部队和患者的负担,建立了军人和优惠医疗家属大病统筹补助标准,对癌症、肾移植术后用药等12种消耗较大的病种,实行大病医疗统筹。对常见病或多发病中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经治疗效果肯定且治疗技术比较成熟、经费消耗较高的诊疗项目,给予补助。 《方案》还规定,设立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和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经费标准,建立远离军队医疗机构人员的医疗经费标准,提高军兵种部队特殊岗位人员补助标准,按人员设立了防疫经费标准等。1 作者:胥金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