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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住4天也得缴足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08:23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顾金华)

  实际入住养老院仅4天,但是合同上写明“不满一个月按全月计算”,养老院要求全额付清。患者家属认为,合同上没有单位的盖章,应该是无效的。

  市民张小姐的父亲患病于3月21日到沪太支路民生养老院进行疗养,一次性交了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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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用品费、2000元押金和1130元护理费。但住了4天后,其父仍感身体不适。于是张小姐决定换地方疗养。但是养老院只同意退还半个月护理费。后来张小姐发现与养老院签署的合同上并没有单位的盖章,她觉得此合同应是无效合同。

  养老院业务科的邢女士则认为,合同上第12条写明:凡当月寄养不满一个月的按全月计算。但是考虑到张小姐家境不是很好,所以同意退还半个月的护理费。但是生活用品已经使用了,所以其费用不退。并且,事先说好该单位只是养老机构,不是医疗机构,所以其父的病情和养老院没有直接联系。

  上海精文律师事务所沈永锋律师

  合同上虽然没有单位的盖章,但是老人已实际入住,而养老院也已接收,即养老院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老人也接受了服务,所以该合同实际上已经生效,应该按照合同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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