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草案):用户不承担水电管线损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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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09:55 胶东在线 | |||||||||
齐鲁晚报济南3月29日讯(记者 彭东)在今天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山东省计量条例(草案)》的审议引人注目。《条例(草案)》对供热等热点消费领域的计量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长期困扰百姓的一些“老大难”问题如管线跑漏造成的损耗由谁买单等将迎刃而解,而且众多计量欺诈行为也将不再是法律打击的“盲点”。 针对水、电、气、热等计量结算方式存在的问题,《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
《条例(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安装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的,应当事先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合格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丛大鸣在对《条例(草案)》作说明时指出,国家《计量法》的调整对象范围窄。如2003年,我省质监部门在临沂、菏泽等市查出多家加油机加装作弊芯片或者装置进行计量欺诈,但现有的计量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致使这样严重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而《条例(草案)》明确赋予了执法人员相关职能,执法人员可询问、检查、取样,查阅、复制有关的账册、票据、凭证、合同等资料;封存、扣押涉嫌违法的计量器具、设备和零配件等。 《条例(草案)》对伪造、冒用、骗取或者受让、租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在制造、修理、安装、改装计量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在使用计量器具过程中加装作弊装置或者利用计量器具作弊,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经营者违法进行计量结算等严重违法行为,均设定了比较重的处罚。责任编辑:刘晔丽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