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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大代表质疑政府能否拍卖普通民宅广告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10:42 信息时报

  (记者成小珍 王道斌 魏黎明 实习生祝小勇 通讯员穗仁宣) 政府是否有权对在普通物业即民间资源上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招牌经营权进行拍卖?昨日,4位人大代表就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近期下发的《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市区户外商业广告招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1号文)联名提出询问,市城管办代表就此作出了回答。

  据了解,市城管办近期向市交委、财政、规划、工商等部门下发了11号文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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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户外商业广告招牌位置经营权拍卖工作协调小组,统一组织户外商业广告招牌,清理整顿户外商业广告牌位经营权拍卖工作,并停止审批新设立户外商业广告,暂停审批续签到期户外商业广告合同。

  朱永平代表说,11号文件的下发引起广州业界“震动”,11号文件制定的依据究竟是什么?该文件的出台有否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是否侵害其他行政机关管理职能、有没有越权行政?是否侵害社会民事主体权益?在方案未出台前能否有个过渡期?

  询问会一开始,朱永平便提出了一连串的疑问。市城管办常务副主任李廷贵回答了询问。李廷贵说,11号文仅是关于清理整治市区户外商业广告招牌方面,是政府内部的工作安排,不是规范性文件。之所以要发11号文,是应广大市民对城市市容景观的强烈需要,也是防止城市公共资源损失的重大举措。另外,作出停止审批新设立户外商业广告和暂停续签到期户外商业广告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边整治边出现新的违章、违规广告牌。

  代表对有关答复表示不太同意,认为11号文有具体行为、有涉及行政人的权益规定,是混合型文件,应属于备案审查的范围。

  朱永平说,户外广告媒体分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属于普通物业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另一部分属于在政府资源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普通物业上设置的户外广告拍卖,即将民间媒体资源收缴为政府拍卖,将涉及广州千千万万的公民私房及私营企业财产的收益,涉及产权、经营权、使用权、租赁权等法律问题。希望有关部门慎重研究及科学决策。

  市城管办有关代表答复说,该办正着手制定户外广告招牌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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