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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我们没有绕过音著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10:49 青年参考

  在这次全国范围的“讨债”中,我国对音乐著作权进行集中管理的惟一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 一直保持“局外人”的身份,为此,有人提出,律师事务所绕过音著协进行索赔的行为是否有效?

  本次事件律师方主要负责人之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孙建红律师声称,音著协是代表词作者和曲作者权利的组织 ,也是我国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然而,此次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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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涉及的MTV和MV完全有别于词曲作者创作的音乐作品本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界定,“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而M TV和MV属于“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孙建红律师特别澄清一点,音著协不能代表唱片公司 ,所以“不存在绕过音著协一说”。

  2001年10月27日,我国修改通过了著作权法,同年11月5日,国家版权局即发文指定中国音像协会筹备开 展音像版权的集体管理工作。时隔3年,中国音像协会的管理工作一直没有开展,究其原因,孙律师说,和著作权法配套的一 个行政法规目前正在制定过程中,“我们都在期待它的出台,到那时管理工作就真正有法可依了。”

  据此,孙律师不断强调,许多卡拉OK经营者每年要向音著协缴纳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但这个费用并不包括使用唱片 公司MTV著作权(音像版权)的费用,因为“音乐著作权和音像版权截然不同。

  针对此次律师事务所“满天飞”地发放律师函,给全国卡拉OK经营者正常营业秩序造成混乱的说法,孙建红反驳, 按照国际惯例,律师事务所受到权利人的委托,和有关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涉,一种很有效且普遍的手段就是发放律师函。他补 充说明,在已经发放的1万多份律师函中,律师事务所均使用客观、中性用语,对有关著作权规定进行详细说明,避免给对方 造成以权胁迫的印象。

  “从目前的进展来看,事情正朝着合法、合情、合理的正常状态稳步前进,根本不存在传闻中的混乱。”孙建红律师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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