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爱国卫生条例》随地吐痰最高可罚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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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11:21 新华网 | |||||||||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处1至5元罚款”的规定有望被改写,处罚的额度将在重新制定的《吉林省爱国卫生 条例(草案)》中被提高。这是记者昨天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了解到的。省卫生厅厅长李殿富在对提请此次会议 审议的《吉林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提到,吉林省1992年制定的《吉林省爱国卫生条例》是全国第一部省一 级爱国卫生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全国爱国卫生工作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以 及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尤其是2003年我国发生非典
对原《条例》共修改了20条28款 据李殿富介绍,《条例(草案)》共分六章33条(原《条例》六章31条),对原《条例》共修改了20条28款 。主要就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社会公众责任和执法监督以及奖励与处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修改一明确了各委员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对原《条例》共修改了20条28款爱卫会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条例(草案)》根据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设 置的要求,对各委员部门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规定。此举将有效防止在社会卫生管理中的职能交叉或管理空白,也 能更有效地发挥各委员部门的作用。 修改二建立了爱国卫生检查和竞赛评比制度 原《条例》规定了爱国卫生月、周末卫生日的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爱国卫生工作必须经常督促、检查和竞赛 评比。应当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使其制度化、法制化。因此,《条例(草案)》作出了相关规定:“本省实行爱国卫生 月、周末卫生日、爱国卫生检查制度和竞赛评比制度。” 修改三新增“清除”城市“牛皮癣”等规定 《条例(草案)》在社会公众责任一章中新增了部分公共卫生管理方面的规定。新增:禁止乱倒垃圾、建筑残土、乱 弃动物尸体;禁止在楼道乱堆乱放杂物以及在楼道、室外墙体和其他建筑物上粘贴、书写、绘制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各种广告 行为;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医院、车站、港口、机场、学校(托幼机构)、公共体育场馆、商场(含室内市场)、非本单位自 用的会场等公共场所的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专设地点和外来人员自用的房间以外,禁止吸烟;个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禁止携带、遛放的宠物随地便溺,不得 影响环境卫生等。 修改四对病媒生物消除和灭杀机构设立进行规定 病媒生物消除和灭杀机构从事的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一旦处置不当极易出现中毒事 故,带来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条例(草案)》对这一新生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进行了规定,为工商管理登记和爱卫会的 依法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 修改五提高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 《条例(草案)》提高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以杜绝以往因处罚额度偏低,难以达到规范和教育人们不文明、 不健康行为发生的目的,也提高了地方性法规的威慑力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权威性。记者了解到,如随地吐痰或者便溺、乱扔瓜 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行为,不仅要求个人立即清理现场,处罚额度也比原《条例》的处罚额度提高了20倍, 即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记者宋治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