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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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11:29 每日新报 | |||||||||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必须每季度集中上报,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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