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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房贷保险案 保险公司被判全额还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11:49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频道记者刘丹 杨金志3月30日报道:黄女士因丈夫沈先生意外身亡,要求丈夫投保《商品住房保险合同》的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剩余的27万余元住房贷款。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偿贷责任。这是2001年11月上海颁布“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以来,全国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房贷保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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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先生曾于2000年4月在上海市长宁路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上海银行长宁支行抵押贷款30万元,根据银行要求,沈先生作为被保险人,与天安保险股份公司签订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合同,保单第一受益人为“上海银行长宁支行”。

  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保险同业工会发布公告,明确自当天起统一实施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规定原持有上海地区各保险公司签发的有关抵押住房保险的有效保单,自动扩展该条款新增的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由保险人按规定比例偿付被保险人出险时合同借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公告发布两个月后,沈先生因两次摔倒被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内血肿,不久身亡,死亡小结上的诊断为脑出血。黄女士认为丈夫属于意外死亡,2002年年4月,她根据保险合同和公告,要求天安保险偿付剩余的住房贷款。天安保险公司显然难以认同脑出血是“意外死亡”拒绝作出理赔,同年9月,黄女士向法院提出上诉,诉请天安保险公司将丈夫借款合同项下的27万借款余额交付给上海银行长宁支行。

  天安保险认为,保险事故中只有保险受益人“上海银行长宁支行”(前误为“分行”)有向保险公司诉讼的权利,而黄女士没有理赔请求权。另外,天安保险公司认为,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是行业组织,无权规定作为其会员的各保险公司自动扩展保险责任,因此公告的内容对保险公司无约束力。

  天安保险还指出,根据“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规定,对由疾病导致死亡而丧失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则认定,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是由房屋按揭买卖的特定关系决定的,投保人不能按照自己意愿指定受益人。银行收取了保险金,保险金的请求权仍然被沈先生享有,由于沈死亡,妻子黄女士可继承其诉讼权。且上海市保险同业工会签署的公告文下刊登了天安保险的名称、地址和电话,足以让公众认为天安保险作为会员与同业工会一起作出了单方承诺,法院认定公告具有效力。法院同时表示,意外伤害是指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综合病历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资料可以认定,沈是由于摔倒导致其畸形血管破裂,从而造成脑出血,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据此,上海市一中院判决天安保险公司履行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将被保险人沈先生《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27万元交付给上海银行长宁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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