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享受低保者必须做“义工”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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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16:30 光明日报 | |||||||||
本报记者 陆健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的9000多名低保对象在享受领取社会救济金权利的同时,还得额外尽一份社会公益性劳动的义务。这是该区一份实施低保新政策的文件中明文规定的。 这份文件称,“低保对象每月至少要参加社区保洁、护绿、保安等公益性社会服务
这个本意让低保更规范的新政策一出台马上引来一片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享受低保者必须做“义工”吗?把参加公益性服务作为核发保障金的依据之一,是否合理合法? 据了解,坐落在温州市中心的鹿城区低保户人数已从过去的300人猛增至今年的9000多人。由于一些低保户的“隐性收入”一时难以查清,存在着“低保养懒汉”的现象,有的低保户居然骑着摩托车或披金戴银去领取救助金。为此去年该区就注销了低保对象41户。 鹿城区民政局局长臧璇璇指出,新政策仅仅是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混杂其间的一种手段。政府坚持应保尽保,但并不鼓励养懒汉。低保本来就是一种临时性救助,而不是铁饭碗,所以我们希望通过这种政策劝说不符合条件的居民退保,这既减轻了国家负担,又给其他更困难的人让出道路。 此政策在市民中引起强烈的反响。支持者认为,低保者做义工值得提倡。因为低保的内在精神是保障社会的公平。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权利要求社会保障其基本的公民权利,但也需承担其力所能及的义务。只享受权利却逃避力所能及的义务,对于其他公民来说是不公平的,这和社会公平也是背道而驰的。况且,规定只是让低保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根本就谈不上侵犯了低保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温州大学人文政法学院张玉霞教授则表示,民政部门的初衷是很好的,但在制定这个政策时,把法律层面和道德范畴的概念混淆了。国家出台低保政策是为了让低保户有生活保障,但这是不附加任何硬性要求的,如果用带强制性的指令去减发或扣发,会伤害到低保户的尊严。 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说,有关职能部门对低保对象不能提任何附加条件,更不能以停发或减发保障金来“要挟”,这有悖国家的立法精神。政府应该从鼓励和提倡的角度去实施义工活动,而不应该用强制性手段。有关职能部门出台新规定时,应慎之又慎。在理解和具体实施法规时,不应践踏公民应享有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