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论风生:通过制度创新确保审计的独立性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1:30 新京报 | |||||||||
据《人民日报》3月30日报道,2003年12月29日,山西晋城市审计局原局长杨林林来人民日报上访。这位优秀审计局长“因为一次正常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得罪了人”,所以遭遇落选。杨林林的落选反映出我国现行政府审计制度的缺陷,那就是从体制上确保审计的独立性。 我国现行的政府审计管理体制是“双轨制”。业务上属于行业垂直管理,人事制度和
地方审计机关虽然不审计当地政府,只对同级部门进行审计,但是在“同级审”中发现的重大决策失误和投资损失,往往与当地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这种管理体制带有浓厚的地方性、区域性和地方长官意志性的色彩,削弱了审计执法监督的力度,使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地方审计机关必然面临着两难,一方面必须履行职责,提高成绩,对尽可能多的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另一方面又很容易“得罪”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领导人员。例如杨林林的遭遇就是因为拒绝政治交易,而“得罪”某些领导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要求地方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或者强调审计人员的伦理,是强人所难,而且效果不可能会好的。我认为,应该从制度创新方面入手,防止审计机关受制于“地方化”因素的制约。 一个共识就是将审计机关隶属于人大,就像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政府审计机关隶属于议会那样,直接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经费单独列入国家预算,审计长由人大任免。 这样政府审计机构只有与政府机构完全分离,直接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负责,才能保证其组织上、工作上、经济上和人事上的独立性,还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审计同级财政遇到的难题。 还有的观点走得更远,认为应将审计机构从政府中分离出来,但不隶属于人大,形成独立于立法、行政之外的机构。我认为,政府审计的体制创新若要超越我国的《宪法》是不现实的,而且没有先例,这是一种没有可靠依据的观点,我不赞同。 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在现有体制基础上,将政府审计的“双轨制”变为“单轨制”,实行二级垂直模式。审计长规格升高以便更好地实施财政预算监督。审计署对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从审计经费到人事安排均独立,这是第一级垂直模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向省级审计机关负责,实行省级审计厅长负责制,是谓第二级垂直模式。第二级垂直模式内的人事和审计经费也完全独立,不受地方政府控制。此外,应扩大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授权范围,或者下放对驻地中央直属机关和企业单位的审计权,以免出现审计监督的真空地带。韩因(湖北职员)(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