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赔偿并索1元精神赔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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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1:54 新京报 | |||||||||
本报讯据《西安晚报》报道精神病人付良君被收容失踪4年后,由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其死亡,付良君父母依此向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提出的赔偿申请,于3月26日被拒绝受理。前日,付良君父母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的诉讼,并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1元的精神赔偿费,此案已被受理。据悉,这在全国尚属首例。三家行政机关成被告 昨天下午,付良君父母王化文、刘俊棉夫妇(付为继子)向碑林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
王化文夫妇认为,付良君属西安市常住户口,有身份证、户口本,有残疾证(属精神残疾三级)。1998年10月18日兴庆宫公园派出所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将其违法送往东六路收容站和渭南收容站强行收容,行为违法;而东六路收容站和渭南收容站明知付良君不属于收容对象,将其非法收容,且渭南收容站明知付良君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负责任地将其“释放”。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最终导致付良君失踪并被宣告死亡,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未涉及精神范围 王化文夫妇的代理律师孙康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若对公民造成损害,应和民事主体一样同等地承担赔偿责任,不该有特殊之处。我国最近一次宪法修正,将尊重人权提高到了宪法的高度,但下位法律中还未加以更具体的规定。此案中原告提出的1元精神赔偿有其合理性。若获得赔付,将是宪法中尊重人权条款在具体法律应用中的切实体现。新闻链接 1998年10月18日,西安市精神病人付良君在离家约有100米的兴庆宫公园里闲逛时,被兴庆宫公园派出所送往收容站后失踪。4年后付良君的父母依特别程序请求法院宣告儿子死亡,并于2004年2月2日向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提出2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由于此案是我国第一例因宣告死亡而提出国家赔偿的案件,受到了各媒体的广泛关注。(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