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知情不报 最高罚款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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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2:01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据新闻晨报报道,记者昨天了解到,国家药监局发布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医院、药店、药厂必须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区、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天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及隐瞒资料的,可能最高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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