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槛”不影响治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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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2:2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昨日本报报道了患者为享受医疗保险频繁转院一事,记者为此查寻了相关文件并咨询有关人士,省医保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患者治疗费用不受4200元这道“门槛”限定。 记者首先查寻了《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其中规定了统筹医疗费用结算的办法,现附上定额预付部分结算公式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年人均费用定额预付标准计算公式为: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总量÷合肥地区预测参保人员特殊病种的发病人数。 出院人均次费用定额预付标准计算公式为: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总量÷合肥地区预测参保人员住院总人次×Ci,其中Ci为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出院人次费用调节系数,医保运行初期,暂定Ci标准为:一级及一级以下医院Ci=0.5;二级医院Ci=0.75;三级医院Ci=1.15。 按照《结算办法》的规定,三个级别的医院结算的标准不同。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作为医保定点的三级医院,结算标准是4294元;二级医院结算标准是2801元;一级医院结算标准是1867元,患者的治疗费用累计达到27328元,才可以享受大病救助15万元的限额标准。据省医保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这项标准是医疗保险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数字,患者治疗费用不受此项数字的限定。 但医疗保险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有了具体的数字,也带来了另外一个问题,患者一次治疗的费用多出这个数字由谁支付?医院方面为患者治疗,已经付出了劳动,多出的部分由院方负责显然不合理;但要由患者来付,患者本可以享受保险,又不愿自付。于是这就导致了患者为享受医疗保险不停转院的一幕。 记者在“关于批转《结算办法》的通知”中看到一段话:“今年是合肥地区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第一年,在改革起步阶段,不确定的因素较多,需要一定时间的探索,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们将等待着医疗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尹丹)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