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元“砍”低住院门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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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5:4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省总工会昨正式推出“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昨日,省总工会正式在全省范围内推出了“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按照该计划,参保职工每人每年只需一次性花50元购买互助保险,生病住院后就可以报销60%的住院“门槛费”,还可按比例报销医保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
参保手续集体办 该计划采取团体投保制,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为投保单位,投保单位具体办理参保及报销手续。省内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申请集体参加该计划。参加本计划的每个单位职工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参保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最低参保比例为80%;500人以上的,最低参保比例为70%;超过1000人的,可按分厂、车间等二级建制单位整体参保,参保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 保险期限为一年 该计划保险期限为一年,自省总工会出具《四川省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书》并收到医疗互助保险费用的次日零时至保险期满日之24时为止。参保时,在保险期内可一次性缴纳一年或两年的保险费,一个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方式。初次参加该计划执行30天免责期,选择一次性缴纳两年保险费的,参保的第二年不再执行免责期。 医疗费这样报销 据了解,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期限内,一次或多次因病住院所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费用,凡符合当地最新的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且医疗费用超过当地起付标准的,省职工保险互助会将按规定项目和一定比例报销两次住院部门医疗费。 其具体规定为:首次住院报销个人负担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的60%,第二次住院报销个人负担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的30%;首次住院报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且有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的60%,第二次住院报销上述范围个人负担费用的30%;被保险人保险期满时,若一次治疗未结束,将按该次治疗期间保险期内的天数比例予以报销。若保险期满及时续保,则按两个保险期治疗天数的比例和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予以报销。 这些情况不赔付 根据规定,被保险人初次参加该计划时,自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互助保险计划书之次日零时起至30天期满日之24时止,为免责期。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患病住院,无论住院期是否超过免责期,职工保险互助会均不承担保险责任。此外,医疗费用低于起付标准或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社保局出具的医疗结算单的,有伪造或篡改病史及凭证等各种欺诈作弊行为的,工伤(职业病)、生育及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以及变动工作单位后未接续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保险互助会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两个半月内报销 被保险人结束治疗后,在社保或社保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之日起两个半月内,由投保单位持相关证明到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申请报销。有关负责人称,将根据全省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变化,对该计划的报销比例或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举例 缴50元获赔642元 成都市结核病防治医院一职工参加了社保和“医疗互助保险计划”。去年10月21日至27日,该职工因病住进成都市六医院,做了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住院总费用为3246.36元,出院后社保局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2011.33元。余下的1235.03元中,有起付标准部分的646.72元、纳入医保统筹支付后的剩余费用423.69元,这两部分都能进入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的报销范围。按照报销60%的规定,该职工得到了642.20元的赔付。此外,因该职工还参加了“补充三”医疗保险,又得到了278元的赔付。总的算下来,其个人只承担了314.83元。 记者刘诚实习生连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