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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发气象信息最高罚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5:5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李罡)从明日起,未经同意,擅自摘播、更改和非法向社会发布或传播公众气象信息,将被处以1万至3万元罚款———昨日记者获悉,重庆市政府近日发布市长令,公布了从4月1日起实施的《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指出,气象信息指各种气象情报、气象预报、气候预测、灾害性天气警报和其他气象资料等。向全市范围内公众提供的各种短期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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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预报、火险等级气象预报、环境气象条件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条件预报、重要天气报告、气象情报等公众气象信息,由重庆市气象台发布;区县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众气象信息发布。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信息只能供本系统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或在公共媒体上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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