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从2004年4月1日起,杭州市公安局将对流动人员登记、领证工作进行部分调整,这是继去年杭州警方推出的又一便民举措。为了进一步突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重点,拓宽流动人员服务工作内容,更好地为来杭创业、生活的流动人员提供便利,杭州市公安局决定对流动人员登记、领证工作进行部分调整。调整对象包括:(一)因各种原因,户口无法迁入的外来婚嫁人员和在杭购房人员,可以不申领《暂住证》,只作暂住登记。(二)暂住我市1年以上,无违法犯罪记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员,可以办理有效期限为3年的绿
色封面的《暂住证》:1.有固定职业(在同一企业工作2年以上),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1年以上的;2.参加社区(村)级以上志愿者组织的;3.受到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三)同一县(市)范围内跨乡、镇流动的人员,由各县(市)公安局自行确定为流动人员或人户分离人员。具体办理方法为:(一)外来婚嫁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结婚证书和在杭一方户口簿,在杭购房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房产证明到现住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站)申报暂住登记。(二)办理有效期限为3年的《暂住证》,除了具备申领《暂住证》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凭以下手续到现住地派出所或流动人员服务中心(站)办理:1、有固定职业的流动人员,凭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办理。用工人员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由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办理;2、参加志愿者组织的流动人员,凭区、县(市)级志愿者组织(协会)颁发的“杭州市志愿者证”及服务记录或社区(村)开具参加社区服务的证明办理;3、受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流动人员,凭荣誉证书或有关证明办理。办理3年期《暂住证》的人员在有效期满后,须重新换领新证。来源:杭州日报作者:通讯员徐佳记者陈昌旭编辑: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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